交通標志牌的的安裝要求
1、當交通標識采用立柱支撐點方式或連接在地面框架柱處時,如交通信號燈、懸壁楷模等,安裝高度為≤2000 mm≤2500 mm;安裝在防護欄、街道綠化等非非機動車道場所時,安裝高度不少于1000(國家行業(yè)標準 1200),懸臂或兩柱支撐點方式所安裝的線型引起目標的安裝高度為1100~1300 mm。
2、引路交通標志牌采用懸壁式支撐點方式時,交通出行安全標牌的安裝高度不能少于5000mm,并應綜合考慮提高路面維護保養(yǎng)的因素。當交通標識采用門架式支撐點方式時,應根據行車道間隙高度的要求確立,該高度一般應超出5000米。在2組正中間并非有區(qū)別的范圍內。
引路交通標志牌懸壁式支撐點
3、同樣柱里的引路交通標志牌正中間的安裝間距一般不超20mm。當標志板安裝在柱的兩側時,打橫間距為柱直徑的1≤3倍。當標示安裝在懸壁和柱處時,安裝間距不受這一限制的限定。倘若2組正中間并非有差別,則安裝間距不受此限制。
4、交通標識應解決到達方向,盡量減少對司機的眩光。在并非對2組人造成傷害的情況下,交通標識應盡量減少眩光。
5、該標示的安裝角度應根據設置位置的地面垂直趨勢圖線形調整,緩坡或走下坡高架橋標示的垂直軸線應略微向后傾斜。在并非造成2組正中間區(qū)別的情況下,應調整該標示的安裝角度。
6、引路交通標志牌設置道邊標示時,可與道路中心線的等分線成必須的角度:警示標志和警示標識為≤0°~10°,禁標和標示為≤0°~45°;地面上面標示應空間四邊形道路中心線,地面等分線應在0°~10°范圍內。2組正中間并非有區(qū)別。
7、提醒標識牌柱須是垂直的,該欄的傾角不能高于該柱高度的0.5%,亦不得向安全駕駛路的一邊傾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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